王丽律师亲办案例
寻衅滋事罪 量刑 拘役4个月
来源:王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4
浏览量:1044

寻衅滋事案办案总结 寻衅滋事罪量刑 拘役4个月

因小事寻衅滋事打人,共同犯罪同领拘役刑

因为小事发生口角,张某纠集人员把花店老板等几名受害人打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三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零十五天、杨某拘役4个月零十五天、李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20091112日,张某因小事与郑州市二七区某花店老板发生口角,怀恨在心,打电话给正在某网吧上网的杨某、李某,并伙同刘某、高某,此五人于夜里11时左右到二七区某花店,将该店的被害人沈某、朱某等四人打成轻微伤,并将该花店的玻璃门以及店内鲜花等物砸坏,造成了被害人的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当日杨某、李某被抓获,2009122日张某被抓获,刘某、高某二人在逃。

郑州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杨、李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杨、李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且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

受被告杨某的委托,王丽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意见;1、杨系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2、主观方面,正式20出头年轻人,血气方钢,文化程度低,主管恶意不深;3、说服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赔偿了四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4、被告人杨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请求法庭对杨某在6个月以下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杨某、李某具有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内容由王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丽律师咨询。
王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825好评数11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东北角裕鸿国际c座511-51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
  • 执业律所: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8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东北角裕鸿国际c座511-5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