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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来源:王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量:910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牛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王卫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牛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请求牛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王某某具有明显过,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朱晨阳欠钱未还,嫌疑人牛某某多次找其要钱未果,后来被受害人王某某拉黑qq等联系方式,打电话不接,导致无法联系上受害人王某某,才一时冲动犯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实施)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牛某某是拿着受害人王某某门口挂在鞋柜上的钥匙打开了受害人牛某某家的门,如果不是受害人王某某自己疏忽大意,则嫌疑人牛某某是不可能进入受害人王某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王某某无法提供被破坏物品的维修单,因此,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四、嫌疑人牛某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王某某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受害人王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牛某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实施) 19、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牛某某是初犯,此前从无劣迹前科,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悔罪态度非常明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嫌疑人牛某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受害人赔偿到位,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406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对牛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王丽  王卫华律师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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